5月23日,重慶市住建委發布關于修訂印發《重慶市本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和市外企業入渝信息動態監管規則》的通知,即日起施行。2021年10月22日,重慶市住建委曾印發《重慶市本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和市外企業入渝信息動態監管規則(試行)》的通知。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訂印發通知關于本市重點核查企業的范圍,依然和試行通知一樣,即當年內有12種情形之一的本市企業,應當對其進行資質重點核查,其中第十條:(十)在資質申報中存在弄虛作**行為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本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的(具有資質的企業);與試行通知相比,新修訂印發的通知有2點變化:企業資質整改期限縮短、重新申報入渝期限延長,實質是對重慶市本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和市外入渝企業要求更加嚴格,建企們要注意了。
一是資質動態核查結果為不合格的企業整改期由3個月變為1個月;
二是對整改期滿未整改合格的市外入渝受檢企業,由6個月內不得重新申報入渝變為1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入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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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委,兩江新區、重慶經開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方式,全面提升建筑市場監管能力,我委對《重慶市本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和市外企業入渝信息動態監管規則(試行)》(渝建管〔2021〕216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重慶市本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和市外企業入渝信息動態監管規則》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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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本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和市外企業入渝信息動態監管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建筑業“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加強對建設工程企業事中事后動態監管,強化“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和資質動態核查,規范建筑行業秩序,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164號),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建設工程企業,包括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和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本規則所稱建設工程企業動態監管,是對本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和市外企業入渝信息的動態監管,是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市建設工程企業存續期間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標準、市外建設工程企業入渝信息的有效性進行動態檢查的監管行為。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商登記注冊并取得資質證書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與市外建設工程企業入渝信息的動態監管,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委負責對本市企業資質以及市外企業入渝信息的動態監管工作,并對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動態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受市住房城鄉建委委托,負責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
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其許可的本轄區企業資質的動態監管工作,并受市住房城鄉建委委托,對市住房城鄉建委許可的資質開展動態監管工作,于每季度末定期和適時向市住房城鄉建委報送動態監管情況。
第二章? 動態監管原則及對象
第五條 動態監管堅持部門聯合、上下聯動,與信用監管有機結合,按照“誰審批、誰負責”,以及屬地屬事、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等原則實施。
第六條? 動態監管對象為本市及市外入渝的所有建設工程企業。市住房城鄉建委負責建立健全建設工程企業名錄庫和全市動態監管檢查人員庫。動態監管分為“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和重點核查兩種形式。
第七條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按年度開展。市住房城鄉建委原則上每年第一季度統籌組織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的隨機抽取。每年抽查對象比例不低于市場主體數量的3%,不高于10%。抽查對象中,具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資質的本市企業,由市住房城鄉建委負責對其所有資質開展檢查;其他本市企業,由注冊地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其所有資質開展檢查;市外入渝企業由市住房城鄉建委開展檢查。
第八條? 本市企業資質重點核查工作中,具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或者市住房城鄉建委許可資質的本市企業,由市住房城鄉建委負責對其所有資質開展檢查,委托屬地開展實地檢查;其他本市企業,由注冊地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其所有資質開展檢查。當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企業,應當對其進行資質重點核查:
(一)企業的注冊人員、職稱人員或者技術工人同一人3個月內發生2次及以上變更單位的;
(二)新取得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許可的;
(三)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移交資質問題異常線索須核查的;
(四)在誠信評價平臺中有不良行為記錄且被市住房城鄉建委通報的;
(五)發生過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2起及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及審計部門等要求對企業違法行為查處的;
(七)因施工現場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被市住房城鄉建委行政處罰的;
(八)資質發生合并、重組、分立的(繼承單位與被繼承單位同時檢查,不再具備資質的除外);
(九)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且被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十)在資質申報中存在弄虛作**行為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本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的(具有資質的企業);
(十一)在資質管理系統中現有資質配備人員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
(十二)其他違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應當納入資質重點核查的。
第九條? 當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外入渝建設工程企業,應當對其進行重點核查:
(一)企業的注冊人員、職稱人員或在渝負責人同一人3個月內發生2次及以上變更單位的;
(二)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移交資質問題異常線索須核查的;
(三)在誠信評價平臺中有不良行為記錄且被市住房城鄉建委通報的;
(四)發生過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2起及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及審計部門等要求對企業違法行為查處的;
(六)因施工現場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被市住房城鄉建委行政處罰的;
(七)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且被本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同一年度對同一企業的動態監管檢查次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次。本市企業資質受檢期間,不得重組、合并、分立、注銷受檢資質。市外企業受檢期間,不得注銷入渝信息。
第三章? 動態監管檢查內容
第十一條 本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動態監管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照情況: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是否齊備有效;?
(二)企業負責人情況:已報送的企業負責人、應急聯系人的基本信息、聯系電話、辦公地址等信息是否齊備有效,以及企業技術負責人是否繼續滿足資質標準要求;
(三)企業主要人員情況:企業主要人員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
(四)技術裝備情況:資質標準中對技術裝備有要求的,技術裝備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
(五)檢測場所情況:檢測工作場所與資質證書和計量認證對應的場所是否一致;
(六)計量認證與檢測資質信息對應情況;
(七)廠房面積情況:資質標準中對廠房面積有要求的,廠房面積是否符合資質標準的要求;
(八)企業凈資產情況:資質標準中對企業凈資產有要求的,企業凈資產是否符合資質標準的要求;
(九)工程試驗檢測設備:資質標準中對工程試驗檢測設備有要求的,企業工程試驗檢測設備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
(十)業績情況:企業申報業績被投訴舉報弄虛作**的;
(十一)其他應當納入動態監管檢查的內容。
第十二條 市外入渝建設工程企業動態監管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計量認證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信息是否齊備有效;
(二)企業在渝辦公場所、檢測場所和相關設備經實地踏勘是否滿足要求;
(三)在渝相關負責人任命文件、任職資格,以及相關工作人員崗位證書是否滿足要求;
(四)在渝相關人員配備數量和社保是否滿足要求;
(五)其他應當納入動態監管檢查的內容。
第四章? 動態監管檢查程序
第十三條 動態監管檢查包括發送通知、報送資料、資料審核和企業整改階段,具體如下:
(一)發送通知階段:通過信息系統和通知領取等方式向受檢企業發送動態監管檢查通知書。
(二)報送資料階段:企業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15個工作日內報送受檢資料。
(三)資料審核階段:資料審核后向企業發送檢查結果。檢查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未報送受檢資料的企業認定為不合格。向結果為合格的企業發送動態監管檢查合格告知書,向結果為不合格的企業發送動態監管檢查整改通知書。
第十四條 存在本規則第八條第十一項情形的受檢企業,以及存在拒收動態監管檢查通知書或在發送通知階段企業無有效聯系方式以致無法聯系等情形的受檢企業,直接向企業發送整改通知書。
第五章? 動態監管檢查結果處理
第十五條 檢查結果處理按照“誰許可、誰處理”的原則實施。對處理涉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資質的,由市住房城鄉建委將問題材料和處理建議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處理涉及市住房城鄉建委許可資質的,由檢查實施部門或者單位將問題材料和處理建議報送市住房城鄉建委進行處理。對處理涉及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資質的,由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對于結果為不合格的企業給予1個月整改期。
整改期內,對本市企業,屏蔽受檢資質信息,不得申請受檢資質的升級、不得以受檢資質承攬新的工程業務,且不得重組、合并、分立受檢資質。對市外入渝企業,屏蔽入渝信息,企業可繼續實施屏蔽前在渝已承攬的工程業務,但不得在渝承攬新的工程業務,不得注銷入渝信息,且不得在本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與整改和在渝已承攬的工程業務無關的事項。
對整改期滿未整改合格的本市受檢企業,依法撤回其受檢資質,向企業發送撤回資質告知書,告知書送達5日后無異議的,向企業發送撤回資質決定書,撤回其資質,對外公告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1年。對整改期內企業申請注銷受檢資質、滿足注銷條件的,注銷后視為整改合格。對整改期滿未整改合格的市外入渝受檢企業,注銷其入渝信息,納入不良行為記錄1年,且1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入渝。對整改期內整改合格的本市和市外入渝受檢企業,對外發布公告,解除屏蔽。
第六章? 動態監管工作要求
第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委適時對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的動態監管工作進行抽查督查,對動態監管不到位或者不按時報送動態監管情況的,約談其主要負責人,視情形進行全市通報。
第十八條 動態監管檢查人員應當依法開展監督管理工作,對違反工作紀律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